Article 37
In force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数字政府建设,依托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实现政务服务数字化。
县级以上政务数据管理机构应当编制并及时更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按照责任清单和资源目录做好数据收集共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法归集和汇交政务数据,编制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清单和共享清单。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同级和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应当共享政务数据,政务数据共享权限和流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有关部门应当深化数据共享应用,能够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收集的,不得要求服务对象重复填报。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确保共享数据安全,不得用于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不得随意更改、编造。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