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推进市场主体破产市场化、法治化,探索建立重整企业识别、信用修复等机制,支持破产市场主体的债务重组和后续发展,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企业注销、涉税事项处理、资产处置、职工权益保护等有关问题。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