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向水体排放、倾倒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和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罚。
违反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在耕地、林地和乡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建造坟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Local Regulations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