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

快递企业使用智能投递设施提供快件投递服务的,应当告知收件人智能投递设施名称、地址、保管期限、提取方式以及投递渠道等相关信息;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能投递设施投递快件的,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合同约定的名称、地址提供投递服务。

投递的快件注明为易碎品或者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快递企业应当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先验收再签收。验收中若发现损坏等异常情况,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拒收。

快递企业及从业人员造成快件损毁、丢失或者延误损害用户利益的,应当给予赔偿。

鼓励快递企业采取措施回收快件包装材料,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利用和再利用。

Local Regulations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