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植物园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ne 12, 2020
- In force from
- June 12, 2020
- Articles
- 20 articles
(2012年9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6月12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二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本条例所称植物园,是指拥有活植物收集区,并对收集区内的植物进行物种保育、科学研究、科普教育、开发利用等活动的园地。
植物园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一)具有区域性或者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植物种质资源;
(二)具有活植物收集、保育、展示的固定区域和适宜环境,能够实现园内主要功能分区建设;
(三)具有植物引种驯化、迁地保育工作基础和与之相适应的科研能力和科技水平;
(四)有符合面积要求且无权属争议的土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植物园内不得建设与植物园建设方案和植物保护要求不一致的建筑物和设施;已经建成的,应当逐步改造或者拆除。
鼓励单位和个人采取合资、合作、捐赠、认养等形式,参与植物园的建设。
在引种过程中,采集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或者珍贵野生植物的,应当向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采集证。
鼓励植物园建立植物资源信息平台,建设数字植物园,实现资源信息共享,为科学研究服务。
禁止在植物园内开展前款规定以外的有偿服务。
(一)在植物园内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损毁植物园围墙、界址、标牌或者擅自移动界址、标牌;
(三)擅自采摘植物园内的种子、花草、苗木和药材等植物材料;
(四)在植物园内植物或者设施上涂写、刻划;
(五)在禁火区内用火;
(六)向植物园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废气和生活污水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