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站点的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监测预报站点的监测设施,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监测设施正常运行。
因实施城乡建设规划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区域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站点的,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在省植物保护机构指导下重建;需要迁移其他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站点的,应当征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在当地县(市、区)植物保护机构指导下重建。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因不可抗力造成监测预报站点或者监测设施损毁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组织修复。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