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韶山风景名胜区内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文物保护的相应要求,加强文物的保护和管理。

在文物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次,征求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意见。

韶山风景名胜区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次,报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批准,由取得相应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