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促进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9, 2020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21
- Articles
- 26 articles
(2020年10月27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推进、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工作。
(一)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发展规划和具体措施;
(二)以城市治理需求为导向,制定并组织实施城市大脑建设行动计划,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建设和安全运行维护任务;
(三)负责中枢建设和安全运行维护,研究并提升城市大脑的数字化、智能化、智慧化水平;
(四)建立健全数字驾驶舱和应用场景的上线、评价和退出机制,加强全流程质量和安全管控;
(五)宣传、推广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工作;
(六)其他促进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的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相应的部门,统筹负责本地区的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网信、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国家安全、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推进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工作。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的绩效评价体系。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在中枢的融合应用,提高中枢的安全性、稳定性、扩展性。
行政机关以及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加强系统与平台的建设与维护,实现与中枢对接,依托中枢在线协同,提升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能力。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推进分级分类分岗位的数字驾驶舱建设,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完善权限设定、指标监测和动态更新、任务下达、决策参考等功能。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依托数字驾驶舱,及时跟踪、预测、研判和反馈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政府运行等领域的状态,创新政府决策方式和社会治理模式。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坚持“最多跑一次”改革理念,加强应用场景建设,依法推动跨业务、跨系统、跨部门、跨地域、跨层级的改革,实现公共管理和服务便民直达、惠企直达、基层治理单位直达。
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科研机构等组织和个人参与城市大脑标准化工作。
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公共数据质量管控机制,对公共数据的质量以及动态维护情况等进行实时监测和全面评价。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与他人合作开发城市大脑时,应当在开发协议中依法约定数据及其衍生数据等开发成果的权属。法律对数据及其衍生数据等开发成果的权属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放自有数据,推动形成多元化的数据开放格局。
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等利用开放的数据依法开展应用开发、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等活动,促进数据产业全业态协调发展。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落实城市大脑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城市大脑安全保障制度。发生城市大脑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告知可能受安全事故影响的对象。
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有关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工作的社会宣传,增强社会公众认知度和参与度,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数据安全宣传教育。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数据纠纷解决协调机制,依法妥善处理数据采集、共享、开放、利用、删除、安全管理等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等各类纠纷,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