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风景名胜区规划确定的接待容量接纳游客或者没有为游览活动提供必要安全保障的;
(二)审核同意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活动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的;
(五)对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未经招标或者不根据招标结果确定经营者的;
(六)擅自提高门票价格的;
(七)允许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的;
(八)其他不履行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职责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