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擅自拆除、迁建传统建筑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拆卸传统建筑的构件或者破坏传统建筑整体风貌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