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依法做好传统村落消防安全工作。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范围内,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并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传统村落保护需要,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等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及措施。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消防管理和宣传教育,完善消防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巡查和检查,做好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