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格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