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