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施工承担监理责任,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履行现场监理责任,配备与工程规模相应数量的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审核确认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情况;
(二)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规划,编制相应的监理实施细则;
(三)发现施工单位有扬尘污染行为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对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
(四)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依法不需要实施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理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