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Repealed

自治州建立野生动物植物栖息生长地保护制度。加强对野生动物迁徙繁衍地、活动区域的巡护监测。对野生动物植物栖息生长地受到威胁的,野生动物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建立繁育基地、种质资源库或者迁地保护等措施,保护或者恢复其栖息生长环境。

禁止违法开发野生动物植物主要栖息生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等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禁止污染野生动物植物栖息生长环境;禁止破坏野生动物巢、穴、洞、产卵场、越冬场、索饵场和洄游通道。

在水生动物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建设单位应当建造洄游设施,保证最低生态流量,采取增殖放流或者其他补救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