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Article 9In force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对列入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应当确定负责项目日常保护工作的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以下简称保护单位)。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应当每年向文化主管部门报告履行保护职责情况和项目传承情况。Local Regulations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Article 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