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