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代表性项目保护监测预警机制,每两年组织一次对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履行传承义务等情况的评估,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评估结果作为对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资助、补助、奖励的主要依据。
代表性传承人或者保护单位,经评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或者保护单位资格,并予以公布:
(一)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的;
(二)因保护不力、保护措施不当或者违反合理利用原则,导致项目存续状况恶化或者失去真实性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Local Regulations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