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管理和监督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环境,协助做好河道清淤疏浚和保洁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