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提供公共服务,支持宗教界人士和信教公民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宗教工作网络,推进宗教事务管理联合执法;将宗教工作纳入社会综合治理体系,防范化解宗教领域隐患风险。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