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国家统一的财务、资产、会计、税收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机制,每年第一季度向宗教事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其监督管理。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以适当方式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信教公民的监督。捐赠人有权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建议和意见,受捐赠人应当及时答复。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教职的人员或者财务管理负责人离任,应当由宗教事务部门组织进行离任审计。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