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防范制度,明确治安保卫人员及其职责,安装符合公共安全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的物防和技防设施,并保障设施正常运行。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完善消防设施,配置消防器材,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规范用火、用电管理,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燃香、燃烛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等管理制度,倡导安全燃香、文明敬香和绿色燃放,不得在殿堂内设置开放式燃香点。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