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聘用已在其他监理单位执业的监理人员的;
(二)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擅自变更监理人员的;
(三)未按照规定采取旁站、巡视、抽检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四)未及时、真实、完整地做好监理记录的;
(五)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以及隐蔽工程完工后未及时验收且进入下一道工序的;
(六)未对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理的。
监理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同时在两家以上监理单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监理人员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或者存在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