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前,向建设、监理和施工等单位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者派驻代表,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与勘察、设计相关的技术问题,并做好后期服务。
设计单位应当在工程交工验收前,对工程主要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
经审批的勘察、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