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改、财政、科技、市场监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种子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种子管理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