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种业科研成果权益分配与转化机制。

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制度,明确科研成果完成单位以及完成人的权益。

支持以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转化种业科研成果,支持教学及科研机构以种质资源和技术方法等与种业企业开展合作;对科研成果转化有突出贡献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