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提高监督执法能力,依法惩处种子生产经营违法行为,保障种子质量安全,维护种子市场秩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种业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对违法失信者依法实施惩戒。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