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

可得利益损失计算,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林木可以按照育苗、造林等有关费用的三至五倍计算;农作物可以按照该种子使用者所在乡镇前三年单位面积的平均产量减去实际产量,并比照相同品种当年产地收购价计算;无法确定前三年平均产量的,可以按照该农作物种子使用者所在乡镇当年单位面积的平均产量减去实际产量,并比照相同品种当年产地收购价计算。其中,多年生农作物的可得利益损失还应当包括投产前的成本投入。

其他损失包括购买种子支出的交通费、鉴定费、误工费和物流费等。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