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生产、代销种子的,委托方应当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确定的品种、生产经营范围与受委托方签订委托生产、代销书面协议。受委托方应当按照委托协议确定的品种和数量从事生产、代销活动,不得超过委托范围生产、代销。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接受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为其生产或者代销种子。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