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在本省引种备案的品种有第十五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或者被原品种审定机构撤销审定的,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撤销引种备案,并发布公告,向社会提示种植风险。

撤销备案的品种,自撤销备案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生产、发布广告。农作物品种自公告发布一个生产周期后停止推广、销售;林木品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停止推广、销售;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推广、销售。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