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无线电、通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水文监测工作提供通信保障;电力部门应当为水文监测工作提供用电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干扰或者破坏水文机构使用的无线电频率、有线通信线路。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