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要求缩短确保水利工程质量所必需的合理建设工期。对违法干涉建设工期的行为,建设、施工单位有权拒绝。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