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取得下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成绩突出,社会治安秩序良好的;
(二)刑事案件、治安案件、重大治安灾害事故明显减少,预防、控制、查破重大刑事案件有显著成效的;
(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或者举报、揭发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四)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有其他突出成绩的。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