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任务:

(一)宣传法律、法规,进行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等安全教育,增强村民、居民的遵纪守法观念,提高自防自治的能力;

(二)落实基层人民政府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措施;

(三)组织和管理以治保会成员为骨干的群众性自防自治队伍,维护好所辖区域的治安秩序;

(四)及时调解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消除治安隐患;

(五)做好有轻微违法行为的村民、居民的帮助教育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