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养犬人和犬只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放任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二)不得污染环境,犬只产生异味或者造成其他污染时及时予以清理;

(三)不得在犬类养殖场和犬类交易场所以外的公共场所从事犬只交易活动;

(四)不得经营未经依法检疫、免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犬只;

(五)不得遗弃犬只;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重点管理区养犬,养犬人应当在居住场所饲养,不得占用楼道等住宅公共区域饲养;一般管理区饲养被列入重点管理区禁养名录的犬只,养犬人应当进行圈养或者拴养,其他犬只提倡拴养。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