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重点管理区的养犬人居住地、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办理养犬登记变更手续。

重点管理区的养犬人将饲养的犬只转让他人的,应当自转让之日起七日内办理养犬登记注销手续;受让人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养犬登记,取得养犬登记证。

重点管理区的养犬人放弃饲养的犬只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犬类收容场所并办理养犬登记注销手续;饲养的犬只遗失或者死亡的,应当自犬只遗失或者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养犬登记注销手续。

犬只被没收的,公安机关应当注销养犬登记。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