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机动车随意停放,阻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不减速行驶,雨天驾驶车辆行经积水路段未低速通行、避让行人。
(二)出租车驾驶员非法揽客、拒载、甩客、加价、故意绕道行驶;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人员;行车时,使用手机、对讲机等手持通讯设备通讯,妨碍安全驾驶。
(三)行人不走人行横道、过街设施,闯红灯、跨越道路隔离设施;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低头看手机、嬉戏或者无故滞留,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安全通行。
(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使用攻击性语言或者行为干扰驾驶人员安全驾驶。
(五)在公共场所出入口或公用通道无故滞留,任意堆放物品,搭建建(构)筑物,妨碍他人正常通行;强占公共停车位,妨碍他人正常停车。
(六)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摆摊设点,经营活动妨碍公共交通;擅自占用公共土地种植果蔬、晾晒物品。
(七)在禁燃区域、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八)在有禁烟标识的场所吸烟。
(九)违反规定焚烧祭祀用品、秸秆,露天焚烧落叶、垃圾等。
(十)在工作和生活区域,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使用音响设备音量超标,干扰他人,影响正常环境。
(十一)通过短信、微信、微博、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人发送商业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十二)食品经营者未佩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手套、口罩为顾客提供服务。
(十三)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开展滑板、小轮车、轮滑、甩鞭子等容易伤害他人的运动或活动。
(十四)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