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的基本公共服务建设,为各民族村民共居、共学、共事、共乐提供便利条件。

各民族村民应当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交流、相互学习、相互帮助。

居住在同一村庄的各民族村民应当共建和睦友好的邻里关系,共享和谐美好的生活环境。

Local Regulations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