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在全体会议上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在联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对同一问题再次发言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适当延长发言时间。
发言内容与议题无关或者事先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而超过发言时间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予以提醒。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由工作人员记录整理,经发言人审核签字后,编印会议简报并存档。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