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采、加工锰矿的,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一)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锰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采取破坏性方法开采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依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四)扰乱矿区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开采、加工锰矿资源造成环境污染的,依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