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和耕地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主管部门履行职责,将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统筹安排相关工作经费。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违法用地查处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的利用。
州、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农用地转用审批、规划许可和权属登记等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并对村庄规划编制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
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房建设设计、施工等建筑活动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安全管理,免费提供通用图集,引导建筑风貌。
州、县(市)人民政府公安、财政、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林业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