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十八时至次日八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装饰装修活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