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下列设施设备:
(一)公共交通工具、交通标志标线、电子监控等交通设施;
(二)人行横道、非机动车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停车泊位等市政设施;
(三)公共厕所、生活垃圾分类和污水处理等环卫设施;
(四)盲道、缘石坡道等无障碍设施;
(五)公益广告栏、宣传栏,文明行为提示牌等宣传设施;
(六)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的设施。
前款规定的设施设备,管理方应当加强日常检查和维护,保证设施设备安全完好、整洁有序。
Local Regulations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