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倡导下列社会互助文明行为:

(一)无偿献血,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

(二)关爱孤寡空巢老人、留守妇女儿童、失独家庭、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积极参与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助学、赈灾、医疗救助、文明劝导、文明知识宣传等慈善和志愿服务活动;

(三)鼓励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关爱、褒扬见义勇为人员;

(四)鼓励支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文明服务站点,为户外劳动者及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临时休息、饮用水、食物加热等便利服务;

(五)其他社会互助文明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