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当采取以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在施工工地出入口应当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硬质围挡或者围墙,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三)对施工工地生产区、生活区内道路进行硬化,对其他场地进行覆盖或者临时绿化;

(四)在施工工地的出入口内侧安装车辆冲洗设施和污水沉淀池,驶离工地的车辆应当冲洗干净;

(五)施工工地内的建筑土石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布)遮盖;

(六)在施工工地使用散装物料的,应当密闭存放或者集中、分类堆放,采取覆盖、喷淋洒水等防尘降尘措施,并使用专业车辆运输;

(七)建筑施工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密闭式防尘网(布),拆除时应当采取喷淋洒水等防尘降尘措施。

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设施设置和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理,对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要求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