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综合治理工作,加大对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统筹协调处理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责任考核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职责和上级人民政府工作安排,开展本辖区内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制定管理制度,积极主动开展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并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