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程度,划定禁止或者限制高排放机动车行驶的区域及时段,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并改善公共交通,优化道路和公共交通线路设置,保障城镇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连续、畅通,方便公众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的方式出行,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
燃油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需停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应当熄灭发动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府采购等措施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充电桩建设,推广应用共享汽车、共享电动自行车、共享自行车等。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