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规划布局和管理,根据需求合理确定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分布、规模和数量。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场所,除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措施:
(一)建立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由专人负责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工作;
(二)粉料仓上料口应当采用密闭性良好的接口装置,加强对粉料仓收尘装置的维护保养;
(三)设置砂石分离机,污水浆通过沉淀处理后重复使用,对撒漏的固体物料进行资源化利用;
(四)罐车筒体外观、进料口、出料槽等部位均不得有砼结块和积垢,并应当安装防止水泥浆撒漏的接料装置,保持车体整洁。
Local Regulations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