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落实宗教工作责任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提升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水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管辖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旅游、应急管理、新闻出版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有关宗教事务行政管理工作。各人民团体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各类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等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做好本区域内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发现利用宗教从事违法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意见,为其提供公共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