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由两个以上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联合举办且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或者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三十日前,向举办地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征求本级公安机关和举办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由批准机关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主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宗教团体或者寺观教堂应当预测参加活动的人数,评估活动风险,做好应急预案,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活动举办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管理,保证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